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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违法吗

www.token.im 2024-01-26 05:07:16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作者:上海华勤集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俊楠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市场挖矿违法吗 比特币,吸引了无数怀着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积极参与。 币安、火币、OKEx等网站规模迅速扩大,拥有大量交易参与者。 通过买卖,很多人还选择通过“挖矿”的方式获得加密数字货币。 “挖矿”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行为,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要想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区分和分析,首先要了解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

第 1 部分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一般用“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来指代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指不受监管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熟知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者替代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的网络专用币等,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 本文所讨论的各种行为或情节均指加密数字货币。 货币。 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利用密码学原理保证交易安全和控制交易单位的交易媒介或商品。 它源自一种开放的算法,没有固定的发行者或管理者。 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解密得到原号。 货币,由于算法解的总量是可控的,使得数字货币的总量是固定的,交易过程被网络中的每个节点所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不同于实物货币或正式货币的数字化。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界定了其虚拟商品的性质。 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货币本来是一种不容易大量获得的物品,后来变成了金属(尤其是金银)。 这些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它们交换的权利,可以在某个时间点按照特定的价值比例进行流通和普遍分配。 换取其他商品或服务。 政府(包括其他有公信力的实体)成立后,发行法定货币,并以政府的公信力和金银储备为基础,承诺以法定货币代替实物货币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基于主权信用、货币契约论和金银储备,被赋予代表一定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 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在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会对法币的份额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 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只使用一种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并严格按照“MPQV”公式计算,避免出现严重偏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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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背后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 它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和计算机算法保密和流通获得的虚拟物。 区块链是一种智能的点对点网络,它使用分布式数据库来识别、传播和记录信息。 2009年,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 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是生成一个虚拟标记,被程序认为是设定完成程序要求的求解或计算结果,并根据计算赋予该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价值结果。 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 充其量可能对应方案的研发和消耗的“矿机”的购买价格、能源消耗的价格等,前者不能代表贵重物品,后者只能代表消耗。 没有创造。

2.“矿机”与“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最初方法是计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的计算过程。 “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显卡参与数学运算,进行“挖矿”过程。 如果可以计算出结果,则赋予数字货币一个或几分之一的价值。 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终的哈希值满足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者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卖家、矿池管理者、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所有人或机构。 矿池是矿工聚集在一起的集合,以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 对于分发、区块确认和广播,区块链节点相互认可某台矿机所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并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 矿工收益通过密钥存储在电子钱包中,可以查询、使用和交易。 “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和分布式。 前者是矿工将矿机委托给某个矿池管理者,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者统一运维; 后者是矿工管理自己的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此前并无法律规定涉嫌违法,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 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活动”,后续将出台对非法“挖矿”虚拟货币的进一步规范。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1、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有132份文书。 笔者研判案卷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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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审判程序上看。 一审判决占81.81%; 二审判决占16.67%; 审判监督驳回上诉通知书占1.52%。

2.根据信念。 (一)一审罪名分布主要是:盗窃罪主要是盗窃公共权力资源罪,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犯罪主要是在他人计算机中植入木马插件程序,利用可控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不仅与“挖矿”有关,还与发行密切相关的加密数字货币。 少量盗窃等案件主要与销售矿机有关。 或取得“挖矿”收益后,因非法侵权造成的其他犯罪行为。 大量案件涉及单一犯罪,少数案件涉及多项犯罪。 (二)二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为主,占50%; 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犯罪,占18.18%; 存款犯罪、盗窃等)占31.82%。 基本上所有案件都维持了原判。

二、笔者通过网络搜索还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大规模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批准逮捕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 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专业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系统,转移电脑中的虚拟货币,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和“挖矿”为噱头的巨额网络传销,总价值近人民币30亿。

2021年5月8日,法制直播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捣毁一家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委托“盛昌科技”开发定制名为 United Public Security 的应用程序。 鑫的虚拟货币平台,充值USDT后,“声明兑换链众信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购买矿机进行挖矿收益”,但矿机操作图片均为网络图片,且您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和具体盈利比例”。 “盛昌科技”公司“三年内开发了150多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上商城等的APP和小程序,几乎都是利用网络金融诈骗和传销定制的”[6 ].

公开案例和网络报道显示,近年来,加密数字货币“挖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具有数额大、行为复杂、多头等特点。 ——角色参与,受害群体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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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挖矿”行为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对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要求,加密数字已在宏观层面得到确认。 货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和不可控性,受到大量犯罪活动的“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行为是追逐和拦截。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印发《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研究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化的角度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标准政策,如投资者门槛要求、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 印度准备直接禁止公众交易和持有加密数字货币。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向调控方向靠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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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禁止纯粹个人购买或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 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需求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 需要禁止的应该是非法属性的“挖矿”。 “行为。

上述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表现在:

1. 技术非法扣押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管理电脑等便利条件,通过在电脑系统中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破坏电脑系统,盗窃他人电脑等。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

2.窃取权力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私自架设电缆、加装微机控制器等方式窃取电能进行“挖矿”,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多发案件。 窃电不仅通过秘密手段直接非法使用、侵犯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线路漏电引发火灾,影响区域供电安排和节能减排平衡——减排政策,影响区域阶梯用电。 电价应该受到打击。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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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声明他可以出售(包括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配置是主要标准之一),号称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 如果回报率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则A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号称其矿机具有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算力效率,甚至矿机实际上并不存在。 A接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租赁费,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商先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并可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租赁的“挖矿”行为矿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 即代理人通过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会员资格,再通过先拉人的方式获得额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以上的组织架构。 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4.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声称的性能。 卖给投资人时同意托管,或出租时以虚假信息显示有矿机,并以各种借口不让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假货,但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按月支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声称将“挖矿收益”分给投资者,赚取利息。 这是犯罪吗? 笔者认为挖矿违法吗 比特币,A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本质上是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者误认为A拥有符合宣传的矿机,能够带来预期收益,从而支付购买价款或租赁费。

2、A自己发行加密数字货币,自己定价,并声称A租用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 实际上并没有供投资者使用的矿机,只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固定向投资者发行加密数字货币。 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收益的多少,甚至可以无限调整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 这是犯罪吗? 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属于欺诈行为。 加密数字货币只能在 A 的控制网络节点中闭环运行。 通过一系列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预期,用没有价值的数字产品代替法币(也可能要求投资人用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投资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增加隐蔽性)手段),实际上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3. 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 投资者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看好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而是为了维持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比例不变。 投资者用自己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中兑换成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交易获得法币资产。 涉及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通过“挖矿”进行洗白。 根据上游犯罪的故意和参与程度,A的行为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从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罪、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金钱罪等。洗钱。

综上所述,大量人期望参与“挖矿”行为以获得高额回报。 在不法分子的利诱和欺骗下,或者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复杂性、隐蔽性和公众参与性需要加强监管,防止加密数字货币热潮为犯罪活动提供温床。